中国古代中央对地方进行分级管理。废除分封制之后,以中央对地方统属关系构成的行政组织形式,一般称为郡县制。在不同历史时期,地方行政机构的组成层次或为郡县或州县两级制,或为州郡县或路府县、道府(州)县三级制,或为省路府(州)县、省道府(州)县(州)四级制,构成了从上到下由中央层层控制的严密的地方统治机构。通常规定地方行政、军政、财政、监察诸权分立,长官各设正、副,彼此制约。除主要长官负责制以外,其下还按中央政府组织部门的分工,设有相应的官署机构,在主要长官的指挥下,分工办理各项事务。对主要长官规定任期年限并须籍贯回避。(引自新课程标准岳麓版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