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看待分封制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分封制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西周初期,周王有较高的权威,周王对诸侯国有较强的号召力、向心力;受封的诸侯服从周王的命令,并朝贡财物、派兵随从周王作战。诸侯国对周王起到拱卫作用,使周朝不仅巩固了统治,而且扩大了疆域,成为地域空前广大的奴隶制国家。
但事物的发展往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诸侯听命于周王;另一方面,诸侯国受分封之后,在其境内自成一体,有其相对独立性。随着西周阶级矛盾的尖锐,王室衰微,周王权威下降,各诸侯国便常常不向周王朝贡,尤其是自身经济实力增强之后,更不甘心听命于周王。这种相对于中央朝廷的独立性逐渐增强,为分裂割据提供了条件。在此以后,为了争夺土地、人口及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又演变为争霸战争。
3.中央集权专制制度体制的评析
以君主专制体制为核心的政治结构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有其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它的出现和长期存在,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不仅形成了相当成熟的政治体系,促进和维护了中国的长期统一,而且促进了封建经济的繁荣,形成了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例如,选拔官吏的考试制度,就是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特别是科举考试制度体现出的平等竞争和崇尚知识的价值取向更是弥足珍贵。
但是,这种政治结构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政治上,存在一个高高在上的、世袭的、终身权力不受任何限制的君权,唯君命是从,妨碍了各级行政官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造成国家机器运转的迟滞和缺乏应有的活力。讲“人治”不讲“法制”、重权不重法、官僚主义和家长作风等非理性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妨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经济上,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重农抑商、重本抑末,强化了单一的封闭的经济格局。文化思想上,实行文化专制,强调正统,歧视异说,重阐释、轻创造,束缚了文化科学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上的专制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它在极大程度上扼杀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它对社会发展的阻滞凝固作用与日俱增,王朝末期大于王朝初期,封建后期大于封建初期。
4.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的主要职权
(1)弹劾权。它是指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的权力。汉朝御史中丞,“佐天子,专掌纠劾”。而晋南朝时为激发监察官纠劾精神,竟允许“风闻奏事”,即可据传言奏事,弹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唐宋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明清也大致相同。监察官的弹劾对象可以说包括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监察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必征求上司如御史台长官的同意,最后裁决由皇帝决定。
(2)谏诤权。这是古代谏官的主要职权。古代谏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朝谏官魏征是给事中。谏官们常常谏诤政事之得失。唐太宗时下令,凡讨论军国大事“必使谏官随入,预闻奏事”,就是说凡遇朝廷决策,谏官有权闻政事,并对政策得失发表意见。正是因为唐太宗从谏如流,才会出现“贞观之治”的局面。
(3)司法权。这里的司法权,包括司法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前者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而后者到南朝陈时始有之。陈时建立朝廷重官会审制度,御史中丞也参与司法审判,后为唐所继承。唐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推事”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法官。
(4)审计权。它是指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并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的权力。唐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即有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宋朝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其职权中有“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到明清尤其是清朝,凡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账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
上述所举为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此外,监察官还有处置权,即允许御史在特殊情况下先行后奏,“随事处置”。如明清御史纠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就便拿问;此外监察官还有监试权、监军权和调查权。其权力广泛,为世界监察史所罕有。
5.中国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