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福建莆田市涵江区公开招聘新任教师方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关于2014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4〕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实际情况,特制定涵江区2014年公开招聘新任教师工作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17个岗位共96名,具体见附件1)
1、高中教师26名;
2、小学教师30名;
3、幼儿园教师40名。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1、政治思想合格,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招聘范围及年龄:面向全国,年龄30周岁及以下(即1984年3月17日及以后出生)。
3、学历要求:应聘高中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小学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4、教师资格要求:应聘高中教师应取得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小学教师应取得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幼儿园教师应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5、普通话等级要求:报考中小学语文教师岗位的应取得普通话二级甲等及以上证书,报考其他学科教师岗位的应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
附件1:涵江区2014年公开招聘新任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
附件2:涵江区2014年公开招聘新任教师面试使用教材范围
附件3:涵江区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聘用审查表
附件4:
①《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发[2006]10号)
②《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闽人发[2009]221号)
③《关于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儿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给予加分的通知》(莆政办[2012]225号)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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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2014年公开招聘新任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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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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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名称 (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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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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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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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
2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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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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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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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1名、锦江中学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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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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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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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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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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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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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1名、锦江中学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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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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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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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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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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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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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中学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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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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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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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1名、锦江中学2名、莆田十四中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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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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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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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六中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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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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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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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六中1名、锦江中学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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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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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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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六中1名、莆田十四中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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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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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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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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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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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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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侨中1名、莆田十四中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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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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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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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十四中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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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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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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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六中2名、莆田十四中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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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学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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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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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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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小学2人、第二实验小学1人、江口中心小学5人、
石庭中心小学2人、梧塘中心小学1人、萩芦中心小学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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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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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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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验小学1人、江口中心小学5人、石庭中心小学2人、
梧塘中心小学4人、萩芦中心小学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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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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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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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塘中心小学1人、萩芦中心小学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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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儿
园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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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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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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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实验幼儿园3人、涵西幼儿园3人、三江口中心幼儿园3人、
白塘中心幼儿园3人、国欢中心幼儿园3人、塘头学校(幼儿园)1人、江口中心幼儿园6人、石庭中心幼儿园3人、梧塘中心幼儿园3人、萩芦中心幼儿园3人、白沙中心幼儿园1人、新县中心幼儿园3人、庄边中心幼儿园3人、大洋中心幼儿园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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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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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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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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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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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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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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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学历
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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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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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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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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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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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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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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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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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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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生部门意见由县区或以上计生部门签署,公安部门意见由户籍所在派出所签署,档案审查意见由涵江区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审查签署。
附件4:
①
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6]10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为社会普遍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招聘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我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印发)。
二、下列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2、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我省“年度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要求的人才及其家属;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4、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5、党政机关分流人员;6、同类型经费渠道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7、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财政拨补事业单位流动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各有关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发展规划,结合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积极从省外、海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 事 部 部 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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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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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的通知
闽人发〔2009〕221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我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有关就业政策通知如下:
一、服务基层项目主要包括:福建省级和设区市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
二、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为两年及以上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设区市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3分,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市、区)、乡(镇)公务员,笔试总分加5分。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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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儿
在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给予加分的通知
莆政办〔2012〕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的意见》(闽委办〔2012〕73号),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独女户、二女户的待遇,体现各级政府对计生光荣户的关心和关怀。根据市委会议纪要[2012]25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2]22号精神,决定市、县(区、管委会)向社会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给予莆田籍的农村独女户、二女户女儿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2分并计入总分的待遇。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计生优惠政策,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多有利于计生户子女成长的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计生利益导向作用,切实转变旧的婚育观念,推动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上新水平。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