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学年浙江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四批招聘教师公告
作者:组人科 来源:鄞州教育网 时间:2014-01-10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157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条件
技能测试、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天内,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招考通告栏和鄞州教育网公布。
(三)技能测试
音乐、体育、美术、计算机职位需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采取实际操作的形式,百分制。未参加技能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程序及复查、复检办法参照公务员体检规定执行。不合格者淘汰。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若有放弃的,须向区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的2014届应届毕业生与区教育部门签订就业协议。
在区教育部门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前(以发文日期为准),若出现职位名额空缺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2014学年开学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应聘职位(学科)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则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具体工作岗位按填报志愿表分配,实行“平行志愿”,考生可选择两个学校,然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聘用。具体地说,按照平行志愿聘用方式,录取时,将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队,依次检索考生填报的A、B两个平行志愿学校,如果符合A志愿学校,则被录取;如果分数不够,则继续检索B志愿学校,符合条件即被录取。如A、B志愿都没有聘用,由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统一调配,如不服从调配的不予聘用。
2. 招聘职位及报考专业要求
3. 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四批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
4. 鄞州区教育系统第四批教师招聘岗位志愿表
5. 材料清单
6.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宁波 市 鄞 州 区 教 育 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1
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四批招聘需求表
美术
科学
姜山实验中学
6
2
2
1
首南中学
7
1
1
1
雅戈尔中学
1
1
洞桥中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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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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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祥镇中心小学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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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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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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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溪镇第二中心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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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镇天童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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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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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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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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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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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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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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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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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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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承诺人签字: 2014 年1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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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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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鄞州区教育系统第四批教师招聘岗位志愿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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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科 |
A岗位(学校名称) |
B岗位(学校名称) |
是否服从统一调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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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签名: 填表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件5
报名材料清单
1.填写完整的《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鄞州区教育系统第四批教师招聘岗位志愿表》各一式1份、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2张(其中一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附件6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