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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12月教师招聘笔试通知
2018-01-22 11:41:37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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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12月教育系统公开招聘教职工笔试通知

    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2017年12月公开招聘教职工公告》,现将笔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笔试地点

    笔试地点: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1号教学楼(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大街16号(见附件2)。

    二、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7年1月14日(周日)上午9:00—11:00;考试时间120分钟。

    三、考试须知

    1.我们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本次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教师招聘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讲座等,均与我们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2.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场,缺一不可,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3.除钢笔、圆珠笔、铅笔等考试必用品外,严禁将任何资料及各类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报考小学美术教师的考生须携带绘图铅笔和橡皮。

    4.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答题必须在密封线外或规定的地方答题。

    5.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6.考生提问,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问有关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

    7.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员规定的要求整理好自己的试题卷,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才能退出试场;考生退场时不准将试题卷、草稿纸等带出试场,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

    8.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9.2017年1月17日起可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网(www.heda.edu.cn)查询笔试成绩。

    四、准考证下载

    请各位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于1月10日起进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网”打印准考证,并在右上角粘贴上本人照片。若发现准考证个人信息有误,请及时联系。联系电话:89898612、86871715。

    (点击此处打印准考证)

    附件:

    1.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考点方位图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2018年1月9日

    附件1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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